美国的判例法的依据主要源自美国宪法和各洲法庭的判例,以及最高法院的判例。

        另外一点就完全是各法官自己对个案的理解和对法律的阐释了。

        我个人的感觉是,以法国、德国、日本为代表的成文法国家的法律,看似规范,但常常反而没有以英、美为代表的判例法国家的法制更能处理商务和现实中真正需要法律解决的纠纷和矛盾那样有效。

        当然这纯属一家之言,好在文章不是学术论坛。

        美国的商业银行分为国家银行与州银行。

        国家银行是联邦政府批准成立的银行,全国的国家银行都是联邦储备系统的成员银行,同时为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被保险人。

        州银行是州政府批准成立的,参加联邦储备系统不是强制性的,因此有些州银行是联邦储备系统的成员银行,有些则不是。

        不是联邦储备系统成员的州银行可以向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投保。

        联邦管制银行的政府机关有三个,即通货管制官办公室(隶属财政部)、联邦储备系统(又可细分:7人组成的联邦储备委员会;14个联邦储备银行;分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因为这里不是讲商业故事,不多介绍,但因为这是一个与金融相关的人情与法律的故事,所以稍稍介绍些背景。

        刚刚准备将主要业务向美国发展时,公司业务其实已经在美国有了相当的投资量,可以说美国的资金占了公司所有资金的30%,但多数是通过间接的形式和购置美国政府债券和某些公司股票的形式存在。

        澳洲同学杰克回美国后,最初只是作为公司的代表与主要业务伙伴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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